第1節:資格
第1條:於每週皆舉行週會之團契:凡相信主耶穌並在三個月內有六次或以上出席週會者,可成為該團之團員(聚會達百分之五十或以上者)。 於非每週皆舉行聚會之團契:凡相信主耶穌並於半年內出席聚會達百分之五十或以上者,可成為該團之團員。 第2條:凡三個月連續缺席團契聚會者,即作自動放棄團員資格論,惟遇特殊情況,經職員會議決可保留該團員資格。 第3條:安排轉團後,即為該團團員;原來團契團員資格則自動取消。 第4條:凡違反本團章者,團契部有權終止其團員資格。
第2節:權利
第1條:可參加團契所舉辦一切活動及聚會。 第2條:若符合本團章第四章第二節第四條第四項,可以有選舉權。 第3條:若符合本團章第四章第二節第四條第三項,可以有被選權。 第4條:在團員大會中享有投票權。
第3節:義務
第1條:遵守團契部團章。 第2條:服從所屬團契職員會的一切會議決策。 第3條:支持本部及所屬團契事工。 第4節:海外團員
凡離港三個月或以上而願意保持聯絡的團員,均列為海外團員,其選舉及被選舉權將自動暫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