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節:團員大會(以下簡稱大會)
第1條:團契屬於教會一部份,團契的一切行政及活動均受教會督導。 第2條:在教會督導下,大會為團契最高決策組織。 第3條:大會每年最少召開一次(職員選舉),由職員會召開。 第4條:成員由該團契團員組成。 第5條:團長為團員大會之當然主席。 第6條:須有團員總數之一半或以上出席為合法,並須有團契部部長或教牧同工代表或部長委任之團契部成員同時出席。 第7條:若會議出席者不足法定人數,則視為流會。應由職員會於兩星期內再召開會議,若仍流會,有關議案則交由團契部處理。 第8條:議案須有出席團員三分之二或以上通過,方為有效。 第9條:若有多於一項候選議案,則以得票最多而不少於總票數三分一者當選。如遇到票數相同,由導師代表或團契部部長投票決定。 第10條:若議案不獲通過,職員會可商討修訂,再提交大會表決。 第11條:會議須根據本團章第四章第二節第六條第二項,第三項,第四項及第五項進行。
第2節:職員會
第1條:組織
第1項:職員會之基本職位必須有七個,人數必須在四至九人之間,任期為一年。 第2項:若職員會未能成立,則由該團契導師執行職員會職務。 第2條:職權
第4項:負責編纂年度財政預算及財政報告,呈交團契部和公告團友。 第3條:基本職位:必須包括團長、副團長、靈修、文書、司庫、總務及聯絡.
第4條:選舉
﹝2﹞人數及職位不少過第四章第二節第一條所規定,除團長外,其餘人選可兼任一職。
﹝3﹞如未能符合上述〔1〕及〔2〕資格者,需由職員會通過提交團契部。由團契部按個別情況考慮、經執事會通過其侯選人資格,方能 參與團契職員選舉。惟經此方法通過的侯選人不是自動當選, 仍須經過選舉.
﹝4﹞特別情況: 導師向團契部建議事奉者名單, 由團契部提交執事會委任.
第4項:投票資格:凡團員皆有投票權,團員資格於選舉前三星期截算。
﹝1﹞由職員會委任之提名小組提名,經職員會通過。提名小組由三人組成,包括現任導師一人、職員一人及一位非職員之團員;若團契並沒有 導師,則團長為當然成員。 團長候選人提名以不超過三人為限,如候選人落選,則自動成為職員候選人。 職員候選人數在三人至十二人之內(已包括落選之團長候選人)。 選舉時須有團契部部長或教牧同工代表或部長委任之團契部成員出席監選,並須將選舉結果及職位分配知會團契部。 ﹝5﹞候選人須有出席團員三分之二或以上通過,方能當選。 ﹝6﹞若同一崗位有多於一位候選人,則以得票最多而不少於總票數三分一者當選。如遇到票數相同,由導師代表或團契部部長投票決定。 ﹝7﹞若候選人不獲通過,職員會可作其他提名,再提交大會補選。 第5條:辭職空缺
第1項:如欲於任期辭職者,須向職員會請辭並得團契部部長同意。
第2項:遺缺由職員會決定兼任或公開投票補選解決,惟需符合第四章第二節第一條。 第6條:會議
第1項:團長為當然主席,會議必須有四分之三或以上職員出席始能生效。如有特別需要,團長徵得導師同意可召開緊急會議。
第2項:團長應於會議前一星期將議程通知團契部長、團契導師及各職員。 第4項:會議後二星期內須將會議記錄之副本交團契部、團契導師及各職員。 第5項:團契必須完全依從教會執事會之決策行事,教牧同工代表及團契部部長有權凍結或否決團契之計劃及議決案,持異議者,可向教會執事會 上訴,以求最後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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