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章:總則
團契屬於教會一部份,所以團契的一切行政及活動均受教會督導,一切資源屬於教會及受教會管理。任何困難教會當然協助解決。 第2章:信仰 與本教會會章相同。
第3章:團員
第1條:於每週皆舉行週會之團契:凡相信主耶穌並在三個月內有六次或以上出席週會者,可成為該團之團員(聚會達百分之五十或以上者)。 於非每週皆舉行聚會之團契:凡相信主耶穌並於半年內出席聚會達百分之五十或以上者,可成為該團之團員。 第2條:凡三個月連續缺席團契聚會者,即作自動放棄團員資格論,惟遇特殊情況,經職員會議決可保留該團員資格。 第3條:安排轉團後,即為該團團員;原來團契團員資格則自動取消。 第4條:凡違反本團章者,團契部有權終止其團員資格。 第2條:若符合本團章第四章第二節第四條第四項,可以有選舉權。 第3條:若符合本團章第四章第二節第四條第三項,可以有被選權。 凡離港三個月或以上而願意保持聯絡的團員,均列為海外團員,其選舉及被選舉權將自動暫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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