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章:總則

第一節: 團契與教會的關係

團契屬於教會一部份,所以團契的一切行政及活動均受教會督導,一切資源屬於教會及受教會管理。任何困難教會當然協助解決。

第二節: 宗旨

第1條:協助及配合教會各項事工;

第2條:培養弟兄姊妹之屬靈生命;

第3條:促進弟兄姊妹之團契生活;

第4條:聯絡各弟兄姊妹同心合意興旺福音。


第2章:信仰
與本教會會章相同。

第3章:團員

第1節:資格

第1條:於每週皆舉行週會之團契:凡相信主耶穌並在三個月內有六次或以上出席週會者,可成為該團之團員(聚會達百分之五十或以上者)。

於非每週皆舉行聚會之團契:凡相信主耶穌並於半年內出席聚會達百分之五十或以上者,可成為該團之團員。

第2條:凡三個月連續缺席團契聚會者,即作自動放棄團員資格論,惟遇特殊情況,經職員會議決可保留該團員資格。

第3條:安排轉團後,即為該團團員;原來團契團員資格則自動取消。

第4條:凡違反本團章者,團契部有權終止其團員資格。

第2節:權利

第1條:可參加團契所舉辦一切活動及聚會。

第2條:若符合本團章第四章第二節第四條第四項,可以有選舉權。

第3條:若符合本團章第四章第二節第四條第三項,可以有被選權。

第4條:在團員大會中享有投票權。

第3節:義務

第1條:遵守團契部團章。

第2條:服從所屬團契職員會的一切會議決策。

第3條:支持本部及所屬團契事工。

第4節:海外團員


凡離港三個月或以上而願意保持聯絡的團員,均列為海外團員,其選舉及被選舉權將自動暫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