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奉崗位
第1條 若可行,團契應定期舉行職員會,每三個月舉行兩次. 第2條 職員會各職位職責 I) 團長
g)邀請講員:搜集講員名單、講題資料,並提點文書作會前通知及會後謝函。 1.關注職員之身心靈健康,並工作進展情況,加以提醒及協助。 i)守望團契在教會的本份,幫助團契在質與量方面都有增長,防止團契之信仰被破壞和一些黨派的傾向。
II) 副團長
c)堅固及聯繫同工,協助及督導各項事工進行,向團長提出團契現狀及提供改進意見。 III) 靈修
e)鼓勵團員參加教會性聚會。 f)關注團員及同工的靈性、學業、工作、家庭、情感各方面。
IV) 文書
a)負責預備會議記錄,提供團長及其他同工必要的資料。
V) 司庫
a)引導團契整體對奉獻有正確的認識,並經歷神的信實。
b)負責團契一切收支記錄,登記所有賬目,保存單據。 d)作定期財政報告,使團員明暸團契經濟情況,並於年終時編纂年報。
VI) 總務
a)安排聚會場地、交通及善後的工作(聚會前聖經、詩歌及聚會後之清潔整理工作等)
d)按照教會總務編排,帶領團員積極參加教會清潔工作。
VII)聯絡
a)關注團員之生活情況,並供給團長與文書通訊資料。
c)關心團員出席情況,照顧新加入之新團員及很久沒有出席之舊團員,負責記名表。 d)尋找教會內未加入團契之會友,幫助團契內初信之弟兄姊妹加入教會。 f)用探訪、書信或電話聯絡各團員,並帶領團員積極參與教會關顧工作。 第3條 職員會乃集體負責制,各職員需支持會議議決內容及保密會議討論過程。 第4條 團契理想人數約三十人,當穩定人數達四十人時可由團契部考慮分團,並將建議提交執事會通過。 第5條 如有個別肢體籌劃活動、聚會等,有所屬團契十人以上團友參與者,最好事前知會團契職員會及導師;此等活動、 聚會等須符合教會會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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