導師需要付合以下要求︰
a/每次任期為兩年b/每年出席率要達到75%或以上(每三個月評估一次)c/逢每個月的第一個星期六,團契後,需預留時間開團契會議d/需要協助和配合統籌預備團契e/需要完成「如何預備團契」課程f/幫助團友處理他們人際之間的問題g/加強團友的合作和團結精神
導師須知:
第1條:導師須按聖經真理及教會之方向帶領團契.
第2條:委任導師:由教牧同工代表聯同團契部物色及通過,呈交執事會通過後委任。
第3條:職責:
第1項:經常參加團契聚會及活動,了解團契及團員之近況及需要,與團員個別交通並給予協助。
第2項:列席團契職員會會議,並提供指導。
第3項:有權於職員會議中凍結議決案,然後將事情交由團契部與教牧同工代表處理。
第4條:任期:任期二年,如欲中途辭職者,須向團契部請辭。導師(同工除外)於同一團契連任六年後須有一年安息年作休息.